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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景洪宏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宏臻公司”)與西雙版納林香萬里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林香萬里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林香萬里公司生產銷售的黑牛肝菌產品構成專利侵權,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宏臻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40 萬元。
此案作為繼上海豐科 “純白色真姬菇” 案后,是我國食用腐生菌領域菌株侵權第一案,該案前后經歷了長達將近5年的時間,該判決對云南野生菌科研、仿生馴化及產業化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案終審裁判明確了微生物菌株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菌株同一性認定標準及侵權判定規則,為食用腐生菌及農業微生物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供了明確裁判指引。
一、案件核心背景
(一)涉案當事人
本案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景洪宏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臻公司),系涉案黑牛肝菌菌株發明專利權的合法權利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西雙版納林香萬里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香萬里公司),系被訴侵權菌株栽培、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
涉案專利為一株黑牛肝菌菌株相關發明專利,該菌株由專業研發團隊通過有性雜交育種技術選育獲得,菌株保藏于國家指定專利生物保藏機構,保藏編號為 CGMCC No.17073,專利于 2021 年 8 月依法獲得授權。宏臻公司通過合法受讓方式取得該發明專利的全部權利,是本案適格專利權人。
(二)侵權行為發現經過
2021 年,宏臻公司在市場排查中發現,林香萬里公司通過農貿市場攤位等渠道,大量銷售與涉案專利菌株栽培產出的黑牛肝菌產品高度近似的食用菌產品。
經查實,林香萬里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職于宏臻公司,屬于接觸涉案專利菌株及相關栽培技術的核心崗位人員;林香萬里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由其自行利用菌株栽培生產后對外銷售,形成了菌株使用、產品栽培、市場銷售的完整行為鏈條。
宏臻公司認為,林香萬里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實施涉案專利菌株,其行為已侵害涉案發明專利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案件審理全流程
一審判決——涉案菌株不屬同一種菌株
本案一審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立案時間為 2021 年 10 月。一審審理過程中,經宏臻公司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被訴菌株與涉案專利菌株是否為同一菌株進行技術鑒定。
鑒定機構采用 ITS rDNA 序列比對、SSR 指紋圖譜檢測的技術路徑開展鑒定,但在 SSR 指紋圖譜檢測環節,未采用食用腐生菌菌株鑒定領域常規通用的 M13 引物,檢測方法不符合行業通用技術規范,最終出具的鑒定意見認定被訴菌株與專利菌株不屬于同一菌株。
一審法院未嚴格審查鑒定方法的科學性,直接依據這份有瑕疵的鑒定意見,駁回了宏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侵權行為成立 判賠40萬元
不服一審判決的宏臻公司,以 “專利權保護范圍認定錯誤、未準予重新鑒定、林香萬里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宏臻公司前員工” 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林香萬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曾為宏臻公司員工,其母親唐某某負責經營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農貿市場攤位,結合公證書記載的照片等證據,足以認定林香萬里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針對專利保護范圍這一核心爭議,最高法指出,一審法院基于存在偏差的鑒定意見得出錯誤結論,且適用法律有誤。對于依法進行微生物保藏的發明專利,其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保藏菌株為準,說明書中記載的 SSR 指紋圖譜等信息僅用于解釋和輔助鑒別,不能替代保藏菌株的核心地位。技術層面,最高法采信首次委托鑒定的比對意見,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說明書記載的 SSR 指紋圖譜存在的差異,是因鑒定實驗系統差異(未使用 M13 引物)導致的規律性、整體性數據偏移。
最終通過對比 ITS rDNA 序列(相似度 100%)及分析 SSR 指紋圖譜的高度一致性,依法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宏臻公司的保藏菌株屬于同種菌株,構成專利侵權。
綜合考慮涉案專利類型、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方經營規模及宏臻公司研發投入等因素,最高法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林香萬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宏臻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40 萬元。
三、本案判決的司法與行業意義
(一)填補食用腐生菌領域知識產權裁判空白
本案系我國食用腐生菌領域首例菌株侵權終審案件,在此之前,食用腐生菌作為特色農業種質資源,其菌株專利侵權的認定標準、保護邊界無明確司法判例參考。本案終審判決填補了該領域司法實踐空白,成為食用腐生菌菌株知識產權保護的標志性案例。
(二)確立微生物菌株專利侵權核心裁判規則
明確保藏菌株是微生物專利保護范圍的核心依據,厘清了保藏菌株與輔助檢測數據的法律地位,解決了長期以來微生物專利侵權認定中的核心爭議;
確立菌株同一性綜合認定規則,要求以 ITS rDNA 序列為核心,結合 SSR 指紋圖譜、形態學特征、栽培性狀等多重技術信息綜合判斷,否定單一、不規范檢測數據的裁判效力;規范司法鑒定程序與技術標準,明確微生物菌株鑒定需采用行業通用、科學規范的檢測方法,保障技術鑒定意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三)強化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知識產權保護
菌株是食用菌產業的核心種質資源,屬于農業 “芯片” 范疇。本案終審判決彰顯了司法機關對農業生物育種創新成果的嚴格保護態度,對遏制竊取菌種、仿制專利菌株、離職員工泄露核心種質資源等行業亂象具有明確震懾作用。同時,判決引導農業微生物領域市場主體尊重知識產權,推動產業從種質資源仿制、無序使用,向自主研發、合規使用、專利布局的規范化方向發展,服務于我國種業振興與農業生物安全戰略。
四、結語
我國食用腐生菌領域菌株侵權第一案的終審宣判,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農業產業創新發展深度融合的典型實踐。判決嚴格遵循專利法規定,立足微生物技術特性,客觀認定案件事實,明晰了菌株專利保護的法律邊界,解決了長期困擾行業的技術認定與法律適用難題。
此次判決在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同時,也明確了專利的價值最終需通過扎實的產業化能力來兌現。唯有堅持技術創新與產業實踐深度結合,才能讓專利技術真正轉化為產業發展的核心動力,推動食用菌行業乃至整個生物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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